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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銷售沒有防偽標簽的正品行貨,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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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將知識產權網發布時間:19-03-0614:15淘寶店主因銷售未加貼防偽標簽的正品行貨,被品牌商告上法庭要求賠償5萬元。原告本心流漁具公司為第4113784號“本心流”商標權利人,主營浮漂產品,包括咬鉤指示器;釣魚竿;釣魚用抄網;釣魚鉤;釣魚線;魚籃(釣具);釣具;人造釣魚餌;釣魚用浮子;釣魚用具。原告調查發現,被告曹某在其淘寶網店銷售假冒“本心流”商標的魚漂產品,且銷量較大。于是通過公證購買了涉嫌侵權的魚漂產品,經鑒別,該商品制造粗糙、無防偽標簽,屬于假冒產品。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曹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5萬元。被告曹某答辯稱:其銷售的“本心流”浮漂產品就是本心流公司授權廠家的商品,因此不構成侵權,并對此進行舉證。法院經查明認為,原告本心流漁具公司主張曹某銷售其商標假冒產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心流漁具公司應進行舉證。鑒于涉案魚漂產品是在魚漂主體制成后加貼防偽標簽的方式進行制作,而被告曹某能提供較大數量的原告的正版防偽標簽,故原告僅以涉案產品上未加貼防偽標簽即認為涉案產品為侵權產品的主張亦不能當然成立。本案中,被告曹某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本心流漁具公司曾委托劉某軍生產排水魚漂產品的事實,及曹某所售排水魚漂系向授權加工商劉某軍進貨,原告的防偽標簽亦由劉某軍向被告曹某提供,故原告本心流漁具公司如主張曹某銷售的涉案產品為侵權產品,應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但本心流漁具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通過愛將法律搜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得相關規定如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聲明:本文由愛將知識產權網供稿,授權百度百家號愛將法律系獨家發布,嚴禁轉載!愛將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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